现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般认为只有在<<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即(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下,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真的仅仅如此吗?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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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那么该规定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是怎样规定的呢?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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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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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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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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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此可见,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实际上不止<<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具体来说应该包括如下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六)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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