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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12-02-23 12:55:01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未知 浏览:
案 例:
小李经朋友介绍,2008年3月入职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
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小李的工作岗位为市场开发部业务员,
工资
形式为底薪加提成,并未约定试用期。由于小李刚从学校毕业,缺少工作经验,虽然工作兢兢业业,但业绩总是不佳,几个月下来几乎没有给公司创造多少利润。2008年8月,
人力资源
部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向小李发出一份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需要。小李不服,于是向当地的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个月
工资
的代理通知金及解除
劳动合同
的
经济
补偿
金。那么,本案中公司能否以小李的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需要为由解除
劳动合同
?公司解除
劳动合同
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
劳动合同
的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又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
分 析:
劳动合同
的解除应当具备法定事由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劳动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
的条件,在这些法定解除理由和程序的约束下,用人单位不得超出此范围而自行解除
劳动合同
,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
劳动合同
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月
工资
后,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的广告公司认为小李工作能力有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不可以直接解除
劳动合同
,应该在解除
劳动合同
前,调整小李的工作岗位或者对其进行培训,如果小李经调岗或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
工资
,解除双方的
劳动合同
。
所以,当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能满足所从事的岗位时,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
劳动合同
,而是要经过一个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如果用人单位直接解除
劳动合同
,则是违法解除,将会产生两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种是劳动者同意解除
劳动合同
的,按照《
劳动合同
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
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
经济
补偿
金的
赔偿金
;另一种是劳动者不同意解除
劳动合同
,并要求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
。
——转载2008年11月9日《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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