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院发布2012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8宗案件员工败诉
企业因转型裁员引来老员工高额索赔、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索要好处费被开除、离职员工企图利用找人代签合同的漏洞非法牟利……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2年东莞十大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案件类型林林总总。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尽管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员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案例逐年增加,可受个人认识局限、周边环境误导及利益驱使等因素影响,员工在维权过程中往往碰到更多的困难与挑战。以此次公布的十大劳动争议案件为例,其中有8宗案件均以员工败诉告终。
企业转型升级要裁员老员工索要高额赔偿
陈某在某公司编织部任职近10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11月,该公司因订单减少亟需谋求转型,决定撤销编织部,并向包括陈某在内的部门员工发解散通知书:陈某等人可以选择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但陈某既不接受调岗,也不肯接受经济补偿方案。双方在当地劳动服务站主持下进行协商,但未能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
该公司遂以陈某“不同意调岗”为由“被迫”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陈某到财务处办理薪资结算和领取补偿金等事宜。结清工资后,陈某以经济补偿金过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包括赔偿金、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在内高额赔偿。
该公司应以何标准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所需,解散编织部,也即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双方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企业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同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因而无须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依此判定该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23940元、工资差额(即加班费)14849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197元,合计39986元,并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企业用人也应转型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生产要转型,用工的方式、方法也要及时转型。用人单位在管理劳动者时不能简单粗暴,采取“野蛮”管理;应该采取合法、人性化的方式方法管理及应对生产过程中各种劳资问题。而员工在维权过程中亦需要寻求合法的途径,同时不能道听途说,提出不合理请求,从而浪费自己的时间和金钱。
索要好处费称是个人私事公司单方面解雇无需赔偿
“利用发货之便,巧立名目,以电话费、过年红包、装车费抽点等名义向货运公司及司机多次索取好处费超过7万元,并以各种借口推迟或延迟装货,迫使他人就范。”2011年11月14日,东莞一家包装公司贴出通告,对叉车司机胡先生作出除名处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事后,胡先生认为包装公司此举属违法解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劳动仲裁后认定包装公司属于违法解雇,裁决公司向胡先生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39170.74元。公司一方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发现,胡先生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开叉车,若包装公司发货人不在场时,胡先生需要代表公司发货,并负责对前来运货车辆的车厢进行表面检查,若发现车厢存在有垃圾、漏水、异味的情况,则不给予装货,不装货的后果由前来运货的司机负责。
此外,胡先生在仲裁阶段称其收取刘某的款项是“双方之间的生意往来”。包装公司在解雇胡先生之前,曾向胡先生询问有无收取相关货运公司刘某的款项,胡先生以相关款项为其受刘某委托向货车司机支付运费的私人行为为由,没有向公司具体说明款项的性质,只是说该款项是对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