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以研究的案例]
案例一:
刘某承包某企业车间,合同约定承包人刘某除必须雇佣原车间人员外,还有权自行决定聘用人员,所聘用人员的工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刘某承包期间,聘用了甲、乙、丙三人,这三人均为该公司计件员工,且有每日计件定额指标,每天上班8小时,完不成生产任务,需要自行加班。
案例二:
王某出资购买汽车,注册登记为某出租车公司所有,并与出租车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所出资的车辆,各种保险由公司统一交纳,由王某负担,每月并上交费用若干,其他收入归王某。王某有权聘用驾驶员,工资由王自行负担。后王聘用了刘某,刘某与出租车公司是否产生劳动关系?
[案例引发的问题]
这样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都涉及如何界定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本文所指的雇佣关系是指狭义的雇佣关系,广义的雇佣关系应包括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雇佣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属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而如果属于雇佣关系,上面这些社会保险待遇便统统没有,那由如何界定这两种法律关系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应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双重性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
二、雇佣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具有招工资格的单位(如法人内部机构)招用临时工,等等。
1: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