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细读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明确自己的收入组成部分。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该条款的内容可能会直接影响劳动者日后争取自己权利的效果。如果在入职时用人单位就年终奖的相关事宜作出明确承诺,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以便争议产生时判有所依。
另外,很多用人单位虽然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细分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但在单位的员工手册中会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劳动者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时应认真学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谨防披着“年终奖”外衣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曾发现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月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取一部分押在单位,年底再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这种形式的“年终奖”其实就是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这种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主张加付赔偿金。
三是妥善保留工资条,为日后主张权利保存凭证。虽然法律规定工资支付记录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但劳动者也应妥善保留工资条。司法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与劳动者手中掌握的工资条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候劳动者提交的工资条将是法院对事实进行认定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