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
2008年
7月
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08年
9月
18日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实施办法。
孙智全律师解读:
《实施办法》是对《条例》的一种细化性规定,《条例》是国务院颁布,属于行政法规的性质。本实施办法颁布机关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其性质为部门规章,效力要低于前者。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
)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孙智全律师解读
:首先,享受年休假的适用前提为建立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不受此规章调整。另外,《实施办法》是专为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劳动者量身定制,这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劳动者有所区别,实施办法之所以不适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笔者认为,究其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性质特殊,立法机关很难在一个法规里面同时对两个完全性质不同的主体进行规定,即是规范也可能会因顾此失彼而使法规前后矛盾,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规定则由人事部另行制定和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
孙智全律师解读: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界定。《条例》在第二条
“职工连续工作
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未明确用人单位对连续工作
1年是怎样去界定,即对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从什么时开始,是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日开始,还是劳动合同签定日还是从劳动者能证明的第一份工作开始?此前《条例》并没有明确,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理解上带来分歧,从而日后也会因此引发一些劳资争议,针对此《实施办法》对
“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
”作了规定,指职工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的,即劳动者只要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的,在用人单位就应该让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福利。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孙智全律师解读:明确“累计工作时间”界定。
在《条例》中多处提到
“累计工作
”但未对劳动者累计工作怎样计算及劳动者在上一家单位的工龄算不算累计工龄,一度成为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实施办法》对此作出规范,即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举例:小李在
A单位工作了
3年,这
3年单位已办理了招用工手续或通过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过备案手续的,后又跳槽到
B单位工作了
5年,那么小李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
8年。即小李在
B单位年休假天数,按
8年计算。
但是,如何认定“累计工作时间”,《实施办法》并未明确,即劳动者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确认算劳动者的
“累计工作
”? 是劳动者的就业证?个人档案?上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还是劳动者的社保资料?若劳动者不能证明到其工作时间,单位又不认同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该怎么办?这无疑又为企业日后在劳动用工埋下了争议的隐患。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孙智全律师解读:
新进
职工年休假计算方法:
对新进
职工
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折算后天数如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假如老孙在
A单位工作了
5年,今年
9月
1日跳槽到
B单位,那么老孙今年在
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
122天。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
5天。那么今年老孙的年休假天数应为(
122÷
365)×
5天≈
1.67天。由于
0.67天不足
1整天,因此老孙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
1天。从第二年起,老孙在
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孙智全律师解读:该条明确法定假期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孙智全律师解读:
对于享受寒暑假的员工的例外规定,即享受寒暑假的员工,不享受年休假。如果寒署假天数少于年假,则补足差额。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
(三
)、
(四
)、
(五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孙智全律师解读: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若出现
《条例》规定的四种情形,
员工则不能休当年度年假
,四种情形分别
为:职工请事假累计
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
1年不满
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10年不满
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个月以上的。注意其中事假天数为
20天以上,并且不扣工资;病假天数对应于员工的工龄,病假只要休即可,不需要发全薪。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
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孙智全律师解读:
年休假安排由企业
自行决定
,需要考虑两个因素:
1、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
2、职工本人的意愿。以下两种情形,需要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
1、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
2、跨年度安排年休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孙智全律师解读:
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
300%支付,有以下几种情形:
1、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
2、经职工同意,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需注意的是,
300%补偿的时间限制为本年度内,
300%补偿中包含了已经支付了工资,即再额外支付
2倍的补偿即可。举例:小王应可享受年休假
5天,单位只安排了年休假
2天,未休年休假
3天,小王仍然上班,上班期间,单位原工资照发,小王的月平均工资为
2000元,这样小王还有
3天的年休假工资为
2000元
÷21.75×3天
×2倍
=551.7元。
另外,不支付年休假工资补偿的条件为:
1、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
2、员工因本人原因不休;
3、员工提供书面说明,说明自己确因本人原因,无法休年假。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
)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孙智全律师解读:《实施办法》在对用人单位折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基础在原有工资总额概念上有所突破,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对工资的规定一般是依国家统计局
1990年第
1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作为规范,该规定对工资总额的规定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实施办法》在对职工月工资规定时在原统计局工资总额的基础上作了突破,将加班费部分从中剔除,有可能是因《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的提高而给予照顾的考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规定如下: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清凉饮料费、通讯费、特殊工种营养补贴、大小夜班补贴、差旅费后的月平均工资(其他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都应计入平均工资内,实行年薪制的单位应把年终工资计入平均工资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孙智全律师解读:
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资。举例:小陈在单位工作了
3年,可以得到
5天的年休假。今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时小陈今年在单位工作了
200天,但小陈只享受到
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
100元,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为:
[(
200÷365)
×5-1]×100元
×3=300元(注:(
200÷365)
×5-1≈1.74天,
0.74天不足
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
1天)。剩余
1天,小陈未享受年休假,故小陈实际应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
300元。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孙智全律师解读:
公司年假多于法定年假的,多出部分以公司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孙智全律师解读:
劳务派遣职工也享受年休假。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孙智全律师解读:这里的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应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注意,它指单位应按
3倍日工资和劳动者未休假的天数而发放的加班工资报酬。案例:
王先生的日工资为
100元,年休假
5天都被单位安排加班。那么,他加班时每天应得
300元,
5天就是
1500元。假如单位一分也不发,也不按劳动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那么,单位就要按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的数额,
向王先生加付赔偿金。如此,
王先生应得
3000元。因此,单位及时足额支付这笔钱才是最合算的。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孙智全律师
解读:
年休假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
”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孙智全律师解读:
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资。举例:小陈在单位工作了
3年,可以得到
5天的年休假。今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时小陈今年在单位工作了
200天,但小陈只享受到
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
100元,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为:
[(
200÷365)
×5-1]×100元
×3=300元(注:(
200÷365)
×5-1≈1.74天,
0.74天不足
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
1天)。剩余
1天,小陈未享受年休假,故小陈实际应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
300元。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孙智全律师解读:
公司年假多于法定年假的,多出部分以公司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孙智全律师解读:
劳务派遣职工也享受年休假。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孙智全律师解读:这里的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应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注意,它指单位应按
3倍日工资和劳动者未休假的天数而发放的加班工资报酬。案例:
王先生的日工资为
100元,年休假
5天都被单位安排加班。那么,他加班时每天应得
300元,
5天就是
1500元。假如单位一分也不发,也不按劳动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那么,单位就要按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的数额,
向王先生加付赔偿金。如此,
王先生应得
3000元。因此,单位及时足额支付这笔钱才是最合算的。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孙智全律师
解读:
年休假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
”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孙智全律师解读:
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
300%支付,有以下几种情形:
1、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
2、经职工同意,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需注意的是,
300%补偿的时间限制为本年度内,
300%补偿中包含了已经支付了工资,即再额外支付
2倍的补偿即可。举例:小王应可享受年休假
5天,单位只安排了年休假
2天,未休年休假
3天,小王仍然上班,上班期间,单位原工资照发,小王的月平均工资为
2000元,这样小王还有
3天的年休假工资为
2000元
÷21.75×3天
×2倍
=551.7元。
另外,不支付年休假工资补偿的条件为:
1、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
2、员工因本人原因不休;
3、员工提供书面说明,说明自己确因本人原因,无法休年假。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
)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孙智全律师解读:《实施办法》在对用人单位折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基础在原有工资总额概念上有所突破,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对工资的规定一般是依国家统计局
1990年第
1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作为规范,该规定对工资总额的规定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实施办法》在对职工月工资规定时在原统计局工资总额的基础上作了突破,将加班费部分从中剔除,有可能是因《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的提高而给予照顾的考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规定如下: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清凉饮料费、通讯费、特殊工种营养补贴、大小夜班补贴、差旅费后的月平均工资(其他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都应计入平均工资内,实行年薪制的单位应把年终工资计入平均工资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孙智全律师解读:
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资。举例:小陈在单位工作了
3年,可以得到
5天的年休假。今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时小陈今年在单位工作了
200天,但小陈只享受到
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
100元,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为:
[(
200÷365)
×5-1]×100元
×3=300元(注:(
200÷365)
×5-1≈1.74天,
0.74天不足
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
1天)。剩余
1天,小陈未享受年休假,故小陈实际应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
300元。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孙智全律师解读:
公司年假多于法定年假的,多出部分以公司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孙智全律师解读:
劳务派遣职工也享受年休假。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孙智全律师解读:这里的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应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注意,它指单位应按
3倍日工资和劳动者未休假的天数而发放的加班工资报酬。案例:
王先生的日工资为
100元,年休假
5天都被单位安排加班。那么,他加班时每天应得
300元,
5天就是
1500元。假如单位一分也不发,也不按劳动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那么,单位就要按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的数额,
向王先生加付赔偿金。如此,
王先生应得
3000元。因此,单位及时足额支付这笔钱才是最合算的。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孙智全律师
解读:
年休假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
”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孙智全律师解读:
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资。举例:小陈在单位工作了
3年,可以得到
5天的年休假。今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时小陈今年在单位工作了
200天,但小陈只享受到
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
100元,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为:
[(
200÷365)
×5-1]×100元
×3=300元(注:(
200÷365)
×5-1≈1.74天,
0.74天不足
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
1天)。剩余
1天,小陈未享受年休假,故小陈实际应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
300元。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孙智全律师解读:
公司年假多于法定年假的,多出部分以公司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孙智全律师解读:
劳务派遣职工也享受年休假。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孙智全律师解读:这里的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应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注意,它指单位应按
3倍日工资和劳动者未休假的天数而发放的加班工资报酬。案例:
王先生的日工资为
100元,年休假
5天都被单位安排加班。那么,他加班时每天应得
300元,
5天就是
1500元。假如单位一分也不发,也不按劳动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那么,单位就要按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的数额,
向王先生加付赔偿金。如此,
王先生应得
3000元。因此,单位及时足额支付这笔钱才是最合算的。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孙智全律师
解读:
年休假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
”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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